成都绍兴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成都绍兴商会,英文名:Chengdu-Shaoxing Chamber of Com merce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:绍兴在川、在蓉投资经商的企业和工商业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提倡敬业诚信、文明经营。代表会员利益、反映会员意愿、团结教育会员;为会员服务,维护会员利益。充分发挥党委、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、纽带作用,为促进川浙、蓉绍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提供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领导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55号省社科院C区409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1.向会员宣传、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范企业行为。
2.为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搭建交流平台,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,为会员和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。
3.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、业务咨询,开展业务培训工作,提高会员素质。
4.为会员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、商务考察提供服务,促进会员单位做大、做强。
5.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。
6.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 拥护本会章程;
2.加入本会意愿;
3.单位会员为绍兴在川、在蓉单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1.填写入会申请书,秘书处审核;
2.理事会讨论通过;
3.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.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.参加本会的活动。
3.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4.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1.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。
2.热心本会工作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。
3.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经济发展信息。
4.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,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2.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。
3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4.决定终止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2.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;聘任和解聘秘书长。
3.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4.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5.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6.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、内部管理制度。
7.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本会会员均为理事会成员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组成。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,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。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四个月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。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副会长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2.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3.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4.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5.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6.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2.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3.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4.提名秘书长人选。
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1.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2.完成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下达的各项工作。
3.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专职人员,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。
4.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,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主任任期、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、秘书长相同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。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,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。
2、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。如发现问题,经主管单位同意,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:
1.会员会费。
2.会员捐赠。
3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。
4.利息。
5.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标准如下:
会长年会费 人民币十万元
常务副会长年会费 人民币二万元
副会长年会费 人民币一万元
监事会主任年会费 人民币五千元
理事年会费 人民币一千元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》,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,接受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,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 10 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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